怎样看待云南德宏死缓犯在高速路逃跑这件事?

事情是这样的, 涉案人员黄德军出生于1982年11月17日,湖北房县籍,身高1.66米,体态偏瘦。2016年10月21日,黄德军因涉嫌运输毒品被芒海边境检查站抓获,并于当年10月23日被押送芒市看守所,后被转至德宏州看守所。2018年3月9日,黄德军被云南省高院判处死刑,缓期两年执行。2018年3月22日凌晨3时30分许,黄德军在从德宏州看守所转至监狱途中,趁在云南大理境内的小白营停车区上厕所时,从厕所窗户逃脱。

刚看到新闻,逃犯已经被抓住了,那么,对他这类情况,会不会改判死刑?我们来看。

按照法律定义,死缓,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,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,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,实行劳动改造,以观后效。死缓是我们党和国家的“少杀慎杀”政策的体现,是限制死刑执行的有力措施。它严格地控制了被执行死刑的人数,使因犯罪被处死的人数减少到最低程度。死缓鼓励罪犯悔罪自新,有利于死缓罪犯加强改造,争取成为自食其力,有益社会的新人。

一般情况下,根据法律,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、强奸、抢劫、贩卖毒品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罪的,可限制减刑。

再来看刑法修正案也规定了,对于死缓期间故意犯罪,情节恶劣的,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;

所以按照个人观点,该嫌犯本来就已经属于死缓犯当中可限制减刑的类型,还不好好改造,还敢在押送途中故意逃跑,妄图逃脱法律的制裁,像他这类不思悔改的行为,估计会得到减刑的几率不大,除非该嫌犯在这期间他还有立功表现,否则的话,死缓+故意逃跑,负责死缓时间一到,不说完全有可能被判处死刑,起码几率增加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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